近日,第15349140号“葫芦娃”商标因侵害知名作品《葫芦兄弟》角色名称权益,被成功无效宣告。这次判定的依据是“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曾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由申请人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上述法院认定的申请人享有“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事实,商标局予以认可。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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