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高集团作为全球最大的玩具制造商,其中乐高迷你人仔已经在全世界销售并使用了40余年。并且迷你人仔自产生起便被使用在几乎每一款积木套盒中,并且大量出现在门店装潢、广告宣传册、宣传片、动画片等密切相关场景中。
乐高集团将申请号为第34022807号的立体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玩具积木”等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乐高集团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并指出诉争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即使商标本身不具备显著性,但通过原告的大量使用,诉争商标已具有显著性,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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