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主要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等三个机关负责。驰名商标主要通过商标异议案件、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争议案件以及商标侵权诉讼案件等方式获得认定。
1.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来认定。商标使用过程中,当事人认为他人在不同或不类似相关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经设区市以上的工商局立案调查,将案件材料逐级报送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此种情况是通过商标使用过程中的侵权纠纷案件来认定驰名商标的。此时案件的受理机关为商标局案件指导处。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此种情况是通过商标异议案件来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案件的受理机关为商标局异议裁定处。
2.由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此种通过商标争议案件来申请驰名商标的,应当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提出申请的时间为侵权商标取得注册后5年内。
3.向法院申请。除了通过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等方式申请的商标侵权案件外,其他的商标侵权案件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来认定驰名商标,并且一般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这是构成驰名商标最基本的条件。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越能证明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异,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可。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对商标进行宣传,是广大消费者知晓该商标及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手段。宣传的力度越大,范围越广,消费者熟知的程度越高,商品的销售和覆盖面就越广泛,商标的信誉和知名度也就越高。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这也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之一。如果一个商标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或在诉讼中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受到保护,那么就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索。这里的其他因素包括产品质量、销售量和区域等问题。
总之,驰名商标的认定应以该商标在有关公众中的知名度为准,必须结合具体的情况综合判断,没有绝对的公式和统一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