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官网近期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时间延长至7月31日。针对2019年《商标法》修改新增的第四条第一款(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征求意见稿专门设置了一个章节,详细罗列十种情形,来明确实务中的具体审查审理标准。
商标资源是稀缺的。稀缺到什么程度呢?据推算,我国2019年底的市场主体已达1.23亿户,以5000个常用文字组合成不近似商标,只能支持大约6000万个商标注册。恶意抢注、囤积商标屡见不鲜,甚至演变为一些企业的生财之道,一步步消耗优质的商标资源。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知名商标者,有之;具有不正当占用意图、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者,有之;恶意申请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者,有之;同一主体囤积数量多达几百件、几千件甚至上万件者,亦有之。对某些小微企业囤积商标的行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曾报道称,“一家世界500强公司都用不了这么多商标。”
毫无疑问,那些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行为,应当受到抵制。反之,如果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未得到有效抵制,就会倒逼守法企业注册大量防御性商标,形成恶性循环。更深一层的现实困境在于,防御商标使用的可能性比较低,守法企业为了规避防御性商标因三年没有使用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又要被迫每三年再申请一次,进而引起商标异议申请、无效申请和相关行政诉讼的激增。长此以往,社会资源被浪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受阻碍,会对经济健康发展造成干扰。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如今,《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适用要件、考虑因素和各种适用情形。从商标评审环节开始,即可拦截大量恶意抢注行为。不仅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将拿出更有力的举措,而且善意商标申请人和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也将积极参与进来,合力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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