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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评审委员会简介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专门机构,主要以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作出商标评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商标注册后,以及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依法对商标进行授权和确权,界定商标权利行使和保护的范围,维护和谐诚信的商标注册秩序。

    (一)机构简况

    商标评审委员会成立于1983年8月11日。1994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为司局级机构及其人员、职能。2001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三定”方案中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人员和职能进行了重新明确。在其后的发展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人员逐步增加,组织机构不断健全。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置综合处、案件受理处、法律事务处、案件审理一处至六处等9个职能处室,人员编制为7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
    2008年,为解决商标审查积压问题,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商标局通过原通达商标服务中心(现已更名为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招聘了商标审查辅助人员300人,从事商标审査辅助工作,由商标局相关处对其指导、管理。

    (二)主要职责

    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着依法确认和保护合法商标权益的重要职责。一是依法对有关商标争议事宜进行评审。2013年《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范围,有效保障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一)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申请复审的案件,即驳回复审案件;(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申请复审的案件,这是根据2013年《商标法》针对异议程序的修改而对复审程序所做的新规定,即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这种案件类型类似于2001年《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案件,体现了2013年《商标法》区别无效和撤销的特点,即无效宣告案件;(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申请复审的案件,这是根据2013年《商标法》新增加的评审案件类型,即无效宣告复审案件;(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申请复审的案件,即撤销复审案件。二是在商标评审案件审理中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三是研究拟定与商标评审有关的规章制度及案件审理标准。四是承担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商标注册程序性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并代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该类复议案件依法作出裁决。

    此外,2013年《商标法》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商标确权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出发,在强化商标评审委的会作为商标确权主管机关对商标权属争议进行依法裁决的权能基础上,赋予儿对商标代观机构进行信用约束和监管的职责。2013年《商标法》和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大了对个別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信原则、侵害商标权人合法利益行为的惩戒力度。

    (三)地位作用

    从商标注册的整个流程来看,商标评审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是商标审查、商标异议的后续程序,又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对象。同时,商标评审也有着一定的独立性,商标确权纠纷,即有关商标权确认与归属方面的民事争议,主要通过这一程序来解决。

    一是遏制恶意注册行为,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商标评审案件的焦点往往是使用的事实、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民事权利的特征,对审查和运用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标评审制度的复审性质,决定了其对商标局的决定具有救济和监督的功能,给予当事人及时充分的权利救济,保证商标法律的统一适用。可以说,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更关注的是商标在市场的实际使用效果。

    二是有利于与司法机关形成合理分工,节约司法成本。由于商标争议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径由司法机关处理的话,在现行体制下将使其不堪重负。设置商标评审程序可以充分发挥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审理人员接触案件类型多、实践经验丰富等人才优势和专业优势,极大缓解法院案件多、压力大的局面。当事人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或裁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在发挥行政机关优势的同时,又维护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自2002年接受司法审查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审理商标评审案件37万多件,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1.54万件,仅占同期商标评审案件审理总量的4.16%。

    三是程序简约,更加注重效率要求。商标评审实行书面审理,但也大量渗透了民事诉讼规则,如案件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据规则、一事不再理原则和当事人处分原则等,具备了作为行政救济机制应有的完备程序。相较于司法机制而言,程序上更加简便、快捷,更加注重效率要求,明确了举证和质证期限,积极引入了调解与和解机制,更能适应现代行政管理的需要。

    四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商标评审程序作为行政确权纠纷解决机制,在定分止争、化解商标领域的社会矛盾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案件纠纷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处于居中裁决的地位,而双方当事人之间处于相互对抗的地位。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答辩及其提交的证据材料,或就商标权利纠纷及时高效地作出裁决,或采取案件调解方式充分降低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对当事人讲明法律,说清道理,释疑解惑,有效避免争议双方商标矛盾纠纷的扩大化和社会化。

    2013年《商标法》和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评审的新规定,既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首要遵循,也是有关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程序的法律依据,必将有力促进商标评审工作和商标确权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更好地保障参加商标评审程序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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