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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与域名的关系
    POST TIME:2021-10-23 16:16
    一、域名概念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跃发展,互联网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包括企业在内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运用互联网发布信息、进行信息交流、开展网上交易和其他商业活动,从而使得互联网变成虽然虚拟但却具有实际功能的另一“市场”。而域名是开展网上信息交流活动的必要条件。如同人们相互交流首先需知道对方的姓名,市场的经营者之间发生商业往来需知道对方的名称(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一样,域名在互联网上发挥类似的作用。域名( DOMAIN NAME)是网址的重要组成部分。域名在某一层次网址上具备惟一性。域名在性质上类似于字号,而网址则相当于企业名称。
    二、域名的性质
    同样由于企业的域名代表企业及其经营商品的形象,因此,也凝聚了当事人(企业)的信誉,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如同商标、字号、外观设计一样属于标识性知识产权。尽管我国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有关域名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理。并且在解决域名与商标或企业名称(字号)或者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的实际司法判例中,已肯定了域名是一种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在积极参与制定与实施域名的保护。这些完全证明域名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
    三、域名与商标的关系
    商标可以作为域名。文字商标(主要是拉丁文字母,汉字也可以)可以作为域名而成为企业或个人网址的重要组成部分。纯图形商标和其他形式的商标目前不适宜作为域名。而如果域名具备商标的条件,当然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域名与商标的关系类似商标与字号的关系。比如,域名之间通常并不需要考虑近似问题,只要略有不同,即成为不同域名。正因为如此,如同商标与字号之间存在矛盾与纠纷一样,在商标与域名上也存在类似的矛盾与纠纷。
    如果同一客体的商标与域名由不同的当事人所有,则相互间可能存在权利冲突。处理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关系,可参照处理商标与字号关系的原则。
    案例:“托福”商标域名仲裁案
    案情简介:“托福”、“ TOEFL”是美国考试教育服务中心(下称:EIS)的商标,“托福”“ TOEFL”在我国及世界都有很高的知名度,2001年11月,ETS发现无锡某企业(下称A企业)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中文域名“託福考試中國”、“托福考试中国”、“託福考試CN”、“托福考试CN”。于是ETS委托国内某商标代理机构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投诉书,要求将上述域名裁决给ETS。A企业在收到仲裁委转交的投诉书后,进行了答辩,称其是为建立教育网站所用,附有北京金榜创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证词,并且已授权后者在某网站上正当使用,因为北京金榜创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是提供与托福考试相关的教育类服务,使用上述托福考试中国域名的目的是为了使客户了解网站的性质,故使用托福作为域名没有恶意,并且具有相当的知名度。
    仲裁委审理后认定,A企业不享有商标权和其他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虽然未要约出售其域名,但也不能排除其导致阻止EIS以其商标“托福”注册为域名的可能,并且会造成其网站是ETS经营的后果,A企业的行为已损害,并且将继续损害ETS的权益。
    启示:1.域名纠纷可以通过法院审判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2.域名注册同样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注册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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