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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必须注册吗不注册可以吗
    我国商标确权采用“有条件的商标注册”的制度,主要是通过以下原则来实现的。
    (一)自愿原则
    当事人是否需要将商标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是自愿的。
    1983年《商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随后,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事实上,自此以后,国家未再公布新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可以说,除了人用药品与烟草制品以外,其他商品是否使用注册商标,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因此,总的说来,我国商标注册是实行自愿的原则,即企业是否需要将商标注册,或者说是否需要取得商标权,使其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完全取决于企业的意愿。而当初规定人用药品与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是希望以此来加强人用药品与烟草制品,这两个分别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和国家利益的重要行业的管理,保证人用药品的质量和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秩序。然而,一方面,国家已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及《烟草专卖法》,分别对于药品与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另一方面,期望通过《商标法》的实施来达到加强人用药品与烟草制品的管理效果有限,愿望是好的,实际上难以做到,这也不是商标法的任务。另外,强制使用注册商标成为药品和烟草制品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这两个行业的发展。
    现行《商标法》第六条仍然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2002年9月15日实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说上述规定表明国家还不想彻底放弃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要求,也可能是还有人希望通过商标的注册,继续控制企业的经营行为,达到加强行政管理的目的。从总的发展方向上,实行彻底的商标注册自愿原则,有待于人1983年《商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们进一步解放思想,然而只是时间问题。事实上,上述强制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目前只适用于烟草制品,可见,商标法离彻底的自愿注册原则只有一小步。
    (二)注册原则
    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权确立的制度是“有条件的注册”制度,通常注册是商标权取得的惟一依据,使用不能产生商标权。要想取得商标权或者要想使其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必须申请注册。1983年以及现行《商标法》都规定,当事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当然,注册产生商标权并不是无条件的,会受到一些制约。
    注册是确定商标权的依据,而注册是按注册在先与申请在先的原则进行,即在先注册的商标能排斥在后相同与近似商标的在相同与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即“谁先注册,谁有权”。而且注册也是按申请的前后确定的,申请在先的商标能排斥申请在后的相同与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即“谁先申请,谁有权”。《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不予公告。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除了同一天申请的商标特殊情况外,商标注册是采用申请在先与注册在先的原则。这就决定当事人申请商标要及时,否则可能不能取得商标权。对于同一天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的特殊情况,《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供最早使用的证据,如果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商标局组织抽签决定由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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