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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作为不当竞争的棋子
    商标作为企业经营与竞争的工具与手段,要在市场中发挥其作用,必然与其他市场行为产生一定的关系。商标权虽然在保护公平竞争上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商标权也并不是没有“副作用”,商标权也不是完全不会被滥用。比如,超越商标自身保护的需要,利用注册商标专用的特点,不公正地垄断市场;在比较广告中不当地使用他人商标;等等。
    一、商标与垄断行为
    从本质上看,商标的专用权,其实就是对该商标的一定条件下的垄断使用权,而这种垄断是合法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然而,脱离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的行为,恐怕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前已提到,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致使他人在药品(专利或者行政)保护期过后仍不能使用原有药品名称,而对同一种药品不得不改用其他名称,导致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商标局目前对于已作为药品名称使用的,再作为商标的,不予核准注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利用商标的垄断行为再如《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不能直接描述商品的功能与特点,也是防止利用商标权垄断这些词汇使用的措施,保证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二、两种典型的利用商标的不当垄断行为
    (一)利用受让商标改变竞争局面
    利用受让他人商标,消灭竞争者,改变竞争格局,维持垄断地位,是发达国家一些垄断企业常用的竞争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受这些国家的垄断法的限制。在欧盟,竞争法规定维持必要的竞争、限制垄断是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任何市场行为都不能违反这个规定。企业之间的兼并组合不是随意的,也是要受到限制的。同样知识产权(包括商标)的保护不能超越知识产权本身保护的需要。如果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行分割市场,妨碍、扭曲、限制竞争之实,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则可能构成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会受到限制。因此,即使企业之间的兼并组合是自愿的,在一定条件下,也要经反垄断竞争部门审批。而利用受让他人商标,维持垄断地位,也是垄断企业常用手法。
    在我国,少数国际日用化工巨头,就利用其资本雄厚,为维持其市场竞争的优势,受让了部分同行业的国内企业的商标,并且束之高阁,长期不使用,或者改变商标的使用策略,仅仅使用自己的商标,从而事实上减少了竞争对手或者改变市场竞争环境。如美国著名日用卫生洁具生产商高露洁公司购买江苏省已在市场上崭露头角的使用在牙膏、牙刷、香皂商品上的“三毛”商标。而另一国际著名跨国企业英荷联合利华公司,则以签订永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就曾控制了在我国很知名的上海牙膏厂的牙膏上的“中华”和“美加净”商标。然而,由于我国在垄断立法上的缺失,这种行为是否存在垄断嫌疑,无法通过法律的检验和审查。众所周知,树立一个好的品牌(商标)难,而毁坏一个品牌(商标)却是轻而易举。目前,我们还未见国内商标在被“买断”或者“合资”(许可使用)后经营成功的例子。上海牙膏厂与英荷联合利华在关于“美加净”与“中华”两商标的使用许可上十年后出现矛盾,也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当然,如果说这些被转让或者许可的商标,断定由原所有人来管理和使用就可创造出更好的效益,未免也有些武断。但这么多商标走上同一条道路,遭遇相同的命运,则可能不是偶然的。
    (二)滥用商标权
    1.利用商标权垄断作品的使用专利权、著作权都对于相应的保护对象的发明创造、作品规定了有限的保护期限,一方面体现对于发明作品创作者的劳动补偿和正当收益的保障,保护发明与创作者的积极性,鼓励更多的创作和发明;另一方面,又对于发明和作品的相应保护期限进行必要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发明与作品等人类文明成果在社会上的传播,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但是作为发明的创作者或者利用者,或者著作权的拥有者或者使用者,总希望其发明或者作品能够享有更长期的保护,从而取得更多的收益。因此,有些人就企图利用商标权来达到不公正地延长其作品保护的目的。比如,将书名、书中的人物名称图形、画像作为商标注册,并以商标保护为由来禁止他人对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合法使用、出版,最典型的莫过于“彼得兔”一案中,《兔子彼得的故事》一书的出版商公然利用已作为商标注册的书中的“彼得兔”的名称和插图,来禁止他人对于已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原作品的出版,显然其目的不在于保护商标,而在于企图继续垄断《兔子彼得的故事》一书的出版。
    2.利用商标权垄断商品名称的使用
    近期,一些企业将一些早已成为商品名称或者通用名称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其真正的目的在于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局面,维持自己的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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