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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体商标如何审查
    现行《商标法》将三维(立体)商标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对于立体商标如何进行审查是摆在商标局面前的一个新课题。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虽然可供借鉴的案例和成熟经验并不多,各国实际掌握的审查准则差别也很大,但还是达成了一定的原则性共识。
    除了与其他形式的商标一样,存在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的审查外,《商标法》还规定立体商标需要具备以下3个条件:1.立体商标不能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2.不能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3.不能是使商品具备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一、立体商标不能与商品本身的形状相同
    本商品的形状不能作为立体商标,商品的自然形状,如苹果、西瓜;在行业中,已经通用的,如糕点、面包的圆柱形形状都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其一是这些形状来源于商品的自然状态或者已成为公用,天然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特点;其二是这些商品的形状也是其他经营者在商品经营活动中所需要使用的,由一家独占使用有失公平。
    二、立体商标的形状不能是商品发挥作用所需要技术效果的形状
    商品的包装或者商品的某些形状可以作为商标,而有些商品的形状是发挥商品功能与作用所必须具备的形状,如桌子、椅子的形状,这些形状本身是发挥这些商品使用功能所必须具备的形状。如果由一家企业独占使用,排斥他人的使用,会造成事实上由该企业独占商品的生产与经营活动的情况,显然有失公正。
    三、立体商标的形状不能对于商品的价值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尽管立体形状或者商品的包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但无论如何,商标是用来识别商品来源的,是附属于商品的,商标本身不应当成为商品。如果商品的包装相对于商品来说存在很高的价值,或者实质性的导致商品的增值,商品的包装本身就不仅仅起到了发挥其本来所具备的附属功能,而且还起到实质性的增值功能,这样商标包装本身事实上独立成为商品,而原商品反而成为附属物了。如某一食品或者茶叶的包装极其精美或者采用的价值极其昂贵的材料,实质性地大大提高了食品或者茶叶的价值,消费者购买茶叶或食品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食品或者茶叶,而是为了取得其包装,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食品或茶叶的包装本身也已经成为商品了,食品或茶叶反而成了附属物了。既然商品的包装本身已经成为商品了,显然不适宜作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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