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他人使用商标都有哪些要求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备案手续
所谓的商标使用许可,通常是指商标注册人为了经营的需要,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地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是注册人行使注册商标收益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按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利可以分为:
(1)普通许可,即被许可人仅仅取得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商标注册人还可将同一注册商标许可第三人使用,也可以自己使用;
(2)排他许可,即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独家许可被许可人使用,不再许可第三人使用,但保留自己的使用权;
(3)独占许可,即商标注册人将商标独家许可被许可人使用,不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并且自己也不再使用。
除上述许可形式外,还有一种注册商标的再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再许可使用是指商标注册人将注册商标许可某人使用后,该被许可使用人再将同一注册商标再许可第三人使用的许可形式。注册商标的再许可必须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并载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商标的再许可合同必须附有注册人同意再许可的证明。商标再许可同样必须办理相应的商标再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以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存在的企业经济协作或者联合,是一种较常见的以商标为纽带的经济活动方式。正确运用能大大加快企业的扩张与发展。当然,如果运用不当,则可能产生负面效应。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也需要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 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手续
尽管行使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注册人自己的权利范围,然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并不是可以随意的,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和符合法律的要求。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该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与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在商标局备案。”因此,在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签订书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虽然说,是否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本来是当事人自主权内的事,但是,由于商标权的许可使用,还涉及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也与商标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有关。
另一方面,签订较为规范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有利于保护商标注册人(商标使用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双方的利益。自从我国实施商标法以后,不少企业办理与实施了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然而,一些当事人也在实施商标使用许可时,发生一些矛盾与纠纷。由于未签订书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者签订的使用许可合同不规范,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未明确规定,从而在发行纠纷时,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基本要求
明确许可人、被许可人及地址;
注册商标、注册号;
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有效期);
使用商品(不得超过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
有关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监督内容;
被许可使用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有关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与商品产地的条款;
有关许可使用费用及支付方式;
有关违约行为及承担责任。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
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手续与注意问题:
申请书(许可人签字或盖章);
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商标代理委托书(许可人);
必须由许可人办理备案事宜;
备案时间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否则商标局可能不予受理。
3.需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几种情况
注册人许可其他与自己无任何关系的他人使用,显然需要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与办理备案事宜;被许可人是注册人与他人合资企业、或者是注册人自己控股的企业、独资的企业,尽管被许可人与许可人存在经济上的联系,但被许可人仍然是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则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向他人定牌生产,被许可人为许可人的“定牌”生产企业,此时,如果定牌生产的商品为使用注册商标的完整商品,则需要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否则可以不签订。
由注册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的,并且由不持有《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使用,如不对外直接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的加工厂或者车间使用,这种使用属于注册人自己的使用。
4.商标使用许可中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商标使用许可常常是企业扩张的一种方式,正确使用能够加快企业的发展,然而,运用不当,也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起到相反的作用。这方面的教训很多,如北京曾经有一生产啤酒的企业,其当年商标的知名度并不亚于当时的“燕京”啤酒,然而由于当初只顾眼前利益,在全国到处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造成商标使用与商品质量失控,从而严重损害了其商标的信誉,最终导致该商标的啤酒逐步在市场上消失。因此,当事人在商标使用许可时,应当与企业的经营战略有效结合,正确处理好商标使用许可与企业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趋利避害,慎重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