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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评审包括哪些内容
    一、商标注册申请驳回的复审
    如在《商标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内容》中所谈到,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受理复审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商标局的驳回理由,按《商标法》规定的有关商标注册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实、分析、判断,从而做出商标局的驳回是否正确的裁定。
    申请和复审申请程序:
    1.申请时限:当事人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申请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则以代理人收到通知之日为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申请之日;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的申请书件日为截止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受理,如果基本符合条件,但需补正,则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其在30日内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则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2.书件要求: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申请复审的理由、有关证据、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于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商标局在考虑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的理由、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对于异议做出裁定。当事人也许对于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仍然不服,《商标法》给了当事人提起复审机会的法律救济程序。
    申请和复审程序:
    1.申请时限:当事人(异议人或被异议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同样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为准。也有与驳回复审类似的补正规定。
    2.书件要求:商标异议裁定不服复审申请书、复审理由、复审的证据、商标局的裁定书原件。上述书件需准备正本一份,副本按对方当事人的多少提供相应的份数。正本应当提供原件,副本可以用复制件。
    三、对于商标局(主动)撤销违反注册商标禁用标志的注册商标撤销决定的复审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商标,除了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外,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三条规定明确了商标局对于违反商标法规定禁止使用(第十条),或者禁止作为注册商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标志的注册可以主动撤销。这与原《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所不同,原《商标法》规定违反禁止使用的标志的注册商标可以撤销,但未规定是否可以主动撤销对于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的注册。现行《商标法》做此规定的目的,可能是考虑到过去在商标法的实施过程中,少数商标当事人将商品的名称或者通用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这在药品名称与种子名称上最为突出。而商标局出于掌握的信息和资料的有限性,有时不能及时发现。而此类问题,一方面需要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这些商标的注册;另一方面,商标局也可以在发现时主动撤销该注册商标,从而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
    而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以上述理由撤销其注册的商标的决定不服,也可以在限期(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四、对于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人商标使用中违反《商标法》规定而撤销商标注册决定的复审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这延续了原《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商标法执行的情况看,对于违反(一)、(二)规定的,主要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但由于商标注册人处于各地,商标使用的情况也是千变万化的,仅仅由商标局来实施该条款不现实。而对于第(三)条所规定,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情况也少见。比较常见的是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撤销注册商标。
    如果由于上述原因注册商标被撤销,而当事人对于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也可以在限期内(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五、对于商标局撤销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商标局可以(主动)撤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然而,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商标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对于“欺骗”和“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加以解释,倒是原《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解释,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除了第(1)项未在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外,第(2)、(3)、(4)项都在现行《商标法》的有关条款中体现,而第(5)项,仅仅是为了说明该条款的规定未列举完所有“不正当手段”的形式外,并无其他意义。但从商标法立法的目的和商标注册主体要求来说,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应当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其他的规定,由于已在其他条款中体现,显然不应当归属本条规定。究竞如何,有待于在现行《商标法》的实施过程中来解决或者有待司法解释。
    如果由于上述原因注册商标被撤销,而当事人对于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也可以在限期内(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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