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也就是保护范围仅限于注册商标以及所注册的商品。
1.什么是核准注册的商标?
所谓核准注册的商标,就是指《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商标一经核准,就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内容使用,不得随意“自行改变”。否则,将超出法律赋予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而被商标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参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自行改变”通常是在不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本质特征前提下,将注册商标文字与图形的组合拆解后分别单独使用、或是改变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和图形的排列顺序,或是改变文字、图形的相对位置等。虽然,此类改变的法律后果并不一定影响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本身的保护问题,但是,极有可能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甚至,还有可能因其改变而涉嫌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例如,商标注册的是繁体字,使用过程中改变为简体字,还有的将艺术体、书法作品改变为楷体或印刷体等,都属于“自行改变”的行为;又如,“国美电器”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电器”放弃专用,因为电器属通用商品名称,大家都可以用。然而,放弃专用,不等于不用。试想,如果不用,则成为“国美”。由于汉字的书写与阅读,既可以从左到右,也可以从上到下,还可以从右到左。因阅读与书写方式的不同,就可能产生很大的歧义。比如,早些年境外的一家报纸登载了一则广告,标题很醒目:“本日大卖出”,倒过来读就变成“出卖大日本”,成为笑谈。再如,服装上的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鱼嘴的相对位置,一个朝左,一个朝右,如果“自行改变”朝向,就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什么是核定使用的商品?
所谓核定使用的商品,就是指《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某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的项目。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就必须严格按照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来使用,不得随意“自行改变”。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的问题。比如,某企业仅在电视机、收音机商品上注册了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却扩大到录音机、DVD等商品上,超出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又比如某企业仅在裤子、外套、夹克上注册了商标,而在实际使用中扩大到运动衫、衬衫等商品上,也是超出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等等,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