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单轨制阶段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从行政认定单轨制到行政认定、司法认定双轨制的发展历程。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单轨制阶段
1985年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之后,开始承担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Hut”的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1989年,北京市药材公司发现其“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该公司遂以“同仁堂”系驰名商标为由,请求日本特许厅撤销该不当注册的商标,日本要求提交“同仁堂”系我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为了保护我国商标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在作了广泛的社会调查之后,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认定“同仁堂”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PizzaHut”和“同仁堂”两例驰名商标的认定开创了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先河。此后,我国在实践中对巴黎公约成员国的驰名商标,如“Jeep”“Freon”“山特”等商标进行了认定和保护。截至1996年,全国共认定了不足20件驰名商标。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确立了驰名商标认定“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的原则,并规定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是唯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此后,我国开始对驰名商标进行批量认定,驰名商标认定的数量也逐年增加,如1999年一年认定的驰名商标就有100件左右,相当于1987年到1996年9年认定驰名商标的5倍。
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指所有商标均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即当一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在见到此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品本身给予特别关注即可能做出的购买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最初使用于其上并取得商标权的商品时即使另一商品生产者将使用与根本不同的商标权人生产的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