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设计的捆绑策略能
商标设计的合法性,可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但是商标设计时同时与专利、著作等权利形式相组合,将商标、专利、著作“捆绑”于一体,就可以同时获得《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一体保护,法律保护的强度陡然提升。
企业在设计商标、确定商标战略时,应尽量延伸和扩展,同时用《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商标设计。例如,商标与专利外观设计的结合。
商标的外观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专利法的保护。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观并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它和商标都是置于产品的表面或者商品的包装上,都可以由某种图形组成,对产品起到美化作用。在产品上设计一个图案,既可以作商品的商标,又可以用作产品的外观设计。所以,企业如果设计、申请注册商标时,则可以考虑同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运用专利法来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例如,中国许多白酒类企业,就是将白酒的包装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将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合为一体,同时获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
2001年的《商标法》允许注册立体商标,《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设计,以及商标注册申请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将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组合,使得同一商品外形既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又可成为注册商标得到商标法保护。例如,可口可乐的包装瓶就是一个著名的立体商标,其独特的外形除了有助于人们将其与其他饮料相区别,另一方面也是饮料的容器,有令人舒适的手感。由此可见,企业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扩展自己的权利,延伸权益的领域,组合多种法律制度的保护功能,强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商标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申请外观专利;在没有申请下来之前,还可以做版权登记;同时获得多项法律保护。
2013年的《商标法》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删去了“可视性”要求,不再强调商标本身的“可视性”;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要素,单独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为商标,这为商标与专利的融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当然,商标与专利的融合必须是:商标的要素必须附置于外观设计产品上,是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部分,而不能游离于外观设计之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适用对象只能是商品商标,而不适于服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