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抢注商标之法律制度(上)
按照我国和世界商标法律制度,商标被抢注是难免的,一定程度上是现阶段法律允许的,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知名商标在国内外被他人抢注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云南省商标战略的实施,应该重视云南商标品牌被抢注的现象,应把保护本省商标品牌资源的事项作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实际上,云南的知名企业或景点如果自己不能主动申请商标,保护知识产权,被他人成功注册商标,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无可厚非。云南企业应当意识到:主动保护商标等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防范商标抢注,最基本、最基础的是完善国家商标法律制度,同时,企业须“守土有责”“守土有方”,做好自己的工作。
第一,对抢注商标应该设立较高门槛。
2010年,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提高了入门门槛,这种抢注的生财之道很快就会受到限制或者阻塞。《注意事项》规定,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转让等事宜的,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之一:一是个体工商户以负责人姓名申请;二是个人间合伙的,以全体合伙人姓名共同申请;三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承包合同签约人姓名申请;四是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姓名申请。此外,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以营业执照或登记文件核准的范围为限,或以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能满足这四种条件之一的自然人显然不是一个纯粹的自然人,必须开展着相应的经营业务。
同时,《注意事项》还规定,商标注册的范围以营业执照或登记文件核准的范围为限,这就限制了商标申请人的申请商标的范围,避免其他行业或个人恶意抢注。这是提高商标注册门槛的有效措施,从入门就设计必要的限制,尽量将抢注人阻挡在注册大门之外。
2010年2月初,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还很可能出台其他的配套规定,限制恶意抢注商标”。工商部门将对于恶意申请、恶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转让等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和损害当事人商标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加以制约。出台新的配套规定之后,将能有效控制恶意抢注、恶意转让商标的行为。
但问题也有无法顾及的一面,解决了自然人注册商标的门槛问题,但对以注册或抢注商标为业的企业或专门公司,上述《注意事项》则无法规制和阻止,这正是现行法律的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