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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抢注商标之法律制度(中)
    POST TIME:2021-10-23 15:56
    第二,加强立法,完善制度。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这也是《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第三次修改。新商标法针对当前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烦琐、恶意侵犯商标权屡禁不止等问题做出一系列修改和调整,有望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总结我国的商标实践经验和外国的成功做法,做出许多新规定:
    对商标的不正当抢注行为进一步规制。2013年《商标法》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不论该驰名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使用而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加大了对恶意抢注的遏制。2013年《商标法》规定: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引入商标法,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重申“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五条),对于恶意使用人(第三十六条)以及注册人(第四十七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重复侵权的,工商局可以加重处罚(第六十条);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允许给予1~3倍的赔偿(第六十三条);此外,要求代理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并规定违法应承担的后果(第六十八条)。
    简化了异议程序。2013年《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对商标注册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做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商标局决定,可以通过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程序进行救济;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也就是说,异议的结果有两种,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异议人只能通过商标无效程序救济;如果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人可以提出异议复审。新商标法完善了注册商标异议制度,将有力地遏制“恶意异议”的发生。
    完善了宣告商标注册无效制度。2013年《商标法》规定:对恶意抢注提出无效申请的,申请主体为“任何人”,只要是恶意抢注“违反本法第十条(合法性)、第十一条(显著性)、第十二条(功能性)规定”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无效申请。此外,“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第十五条(被代表人被代理人商标)、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第三十条(在先商标)、第三十一条(同时申请)、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规定”的,有权提出无效申请。新商标法完善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制度,将大大降低“恶意抢注”发生概率。
    明确界定并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013年《商标法》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加强了对商标使用行为的引导和保护。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商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
    提高惩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2013年《商标法》从法律制度上做出了顶层设计,“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增加了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规定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并根据涉案金额进一步规范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标准。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加大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减轻了商标权利人举证责任,有效防止因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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