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构成淡化的要件
注册域名是驰名商标的简单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在70起案例中,注册域名与驰名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或者包含了与其完全相同文字的共有46例,是驰名商标的汉语拼音或者汉语拼音变形的有19例,是驰名商标的当地发音的拼音的1例,还有1例是驰名商标的拼音的声母组合;中文实名或者网络实名(而不是域名)与驰名商标相同的2例,比较独特的1例是网站的专卖店名称与驰名商标相同。
是否任何类型的驰名商标,不管是固有显著性商标或者获得显著性商标都可以获得淡化保护?尽管从70起案例看,法官多严格依据法释〔2001〕24号第四条、第五条裁判,给予肯定的答复。但不加区分地对驰名商标给予保护,并称之为反商标淡化,在某些个案中令人难以信服。譬如,一案所涉驰名商标是“查理”,这个英文名字是如此普通,以至于被告注册了相关中文域名还没有进行相关活动,就被判为侵权并且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有悖常理。另一起案例所涉商标是“厨师”食品,被告注册的域名是“www.XXX.com”,经营厨房刀具,法官似乎完全没有考虑在“厨师刀具”这一域名中,“厨师”不过是刀具的形容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