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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淡化为混淆的必然结果
    POST TIME:2021-10-23 15:50
    就商标淡化纠纷而言,淡化大多与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联系在一起,且淡化为混淆的必然结果。(统计的结果是29起。)
    典型的文书是:“(被告的)行为足以使公众误认为天鸿昆仑公司与原告润滑油公司授权的相关企业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或同一市场主体,使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造成‘昆仑’、‘KunLun’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知名商标的淡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诉兰州天鸿昆仑工贸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2007)兰法民三初字第011号。)
    或者“天丰园饭店在宣传牌匾等使用‘狗不理’三字,容易使消费者(不应仅局限于济南的老食客)产生天丰园饭店与狗不理集团公司存在‘联营或狗不理集团公司开设分店’等某种特定联系的混淆。这种混淆不仅淡化了或有可能淡化‘狗不理’这一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而且还可能误导普通的消费者。”(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2007)鲁民三终字第70号。)
    或者“被告的行为足以误导公众,使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使他人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且造成了‘龙净’驰名商标的淡化。”(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泉州市龙净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2005)厦民初字第211号。)
    可以发现,虽然是误认或者混淆,但法官并没有拘泥于传统的来源混淆,而是扩大到企业的关联混淆。这种关联对于商标权人的损害,在下述裁判中阐述得比较透彻:“基于该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相关公众在见到同样商标时,容易首先联想起原告产品。而被告北京朗能的上述行为势必弱化该商标与原告之间的唯一联系。
    因此,被告北京朗能将‘朗能’作为字号申请并加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明显的过错。”(广东朗能电器有限公司诉北京朗能电气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51号。)如果说对商标与原告之间唯一联系的弱化是淡化(退化)损害的本质,那么下面的判词就容易理解:“‘亚宝’是一个独创性和显著性极强的商标,如果任由他人在‘亚宝’商标尚未注册的商品上任意使用这一商标,必将导致这一商标显著性的淡化和价值的降低。”(山西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大同老药工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2005)同民初字第64号。)而且,沿着这种逻辑思考,混淆显然是性质严重的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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