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化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起
淡化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起。
例如,谭建乐与乐山市龚氏西霸饮食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上诉案中,裁判中提到:“一审认为:而且‘西壩’商标并非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龚氏西霸公司使用的核心字号‘龚氏西霸’不会引起对‘西壩’商标的淡化问题,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而在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诉温州意利培罗蒙服饰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庭的裁断是:“依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和禁止淡化驰名商标原则,两被告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单独或者共同实施了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具有主观过错,并对原告造成了商誉与经济的损害。
两被告依法均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尽管“禁止淡化驰名商标原则”的国内法渊源到底何在语焉不详,但是法庭关于驰名商标才有淡化损害的立场非常鲜明。同时,裁判文书也强调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商誉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