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文本包含了商标保护规则
GATT促进了TRIPS协定商标注册制度的形成
TRIPS协定作为GATT乌拉圭回合一揽子谈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GATT既有法律体制基础上发展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谈判结果。GATT本身既存的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规则也成为TRIPS协定的重要基础。GATT下知识产权保护所产生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应将知识产权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建议。
GATT文本包含了商标保护规则
尽管GATT是以调整和促进国际货物贸易作为最初宗旨的国际贸易法律文件,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所具有的紧密联系,在GATT法律文件中也包含了与商标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GATT第九条第六款(ATT第九条第六款规定:各缔约方应互相合作,以期防止使用商品名称假冒产品的真实原产地,从而损害一缔约方领土内受其立法保护的产品的独特地区或地理名称。每一缔约方应对其他缔约方向其提出的有关对产品名称适用前句所列承诺的请求或交涉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本文所引用GATT条款中文译文均采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的中文翻译文本(李仲周、易小准、何宁.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中英文对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中对商品原产地标记的保护性规定体现出总协定已经能够认识到保护具有识别功能的地理标记对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作用。GATT第十二条第三款C项(iii)(GATT第十二条第三款C项(iii)规定:不实施可阻止商业样品进口或阻止遵守专利、商标、版权或类似程序的限制。)以及第十八条第十款(GATT第十八条第十款规定:在实施这些限制时,各缔约方可确定这些限制对不同产品或不同产品种类进口的影响范围,对按照其经济发展政策更必需产品的进口给予优先考虑;但是限制的实施应避免对任何其他缔约方的贸易或经济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不致不合理地阻止任何种类货物的最低商业数量进口,如无此种进口则会损害正常贸易渠道;限制的实施也不应阻止商业样品的进口或阻止对专利、商标、版权或类似程序的遵守。)允许成员为国际收支平衡目的采取限制进口商品数量和价值的措施,但不得实施可阻止遵守商标程序的限制。根据这一规定,可以防止商标所有者因不能在商品上实际使用商标而导致商标权利无法维持。GATT第二十条(d)款要求成员所采取的商标保护措施不得与本协定规定相抵触,同时这种措施的适用不会构成武断或不公正的歧视。此外,GATT中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成员国内的商标保护措施,如第三条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协商与争端解决规则也能够适用于各成员因商标措施引起的义务免除或争端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