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假冒商品成为GATT谈判的重要议题以及其积极效果
制止假冒商品成为GATT谈判的重要议题
在GATT框架下,最初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是
如何制止国际贸易中的假冒商品。假冒商品包括假冒商标、假冒原产地或地理标志等。东京回合之后,制止国际贸易中的冒牌商品开始成为GATT谈判中一项重要的议题。(但是缔结相关纪律的这一努力一直持续。根据GATT第二十条,一些成员方准备了一项阻止进口冒牌货的措施协议。Daniel Gervais. The Trips Agreement:Drafting History and Analysis[M]. London:Sweet & Maxwell Press,2003∶8.)成立于1984年的“关于假冒商品贸易专家组”专门研究制定制止假冒商品的制度文件,在其1995年提交的研究报中认为商标保护对制止冒牌行为具有直接的作用,并指出目前的国际法律文件,特别是巴黎公约在阻止假冒商品及监督成员义务与争端解决方面都存在缺陷。(专家组虽然认为联合行动有必要,但是就GATT是否可以作为胜任此行动的机构无法取得一致看法。因此无法取得一项有约束力的阻止冒牌与盗版商品的制度规则。同时一些国家抵制建立新的标准,认为这并不必要,并且会阻碍国际贸易。还有一些国家认为应由WIPO而不是GATT解决这些问题。Daniel Gervais. The Trips Agreement:Drafting History and Analysis[M]. London:Sweet & MaxwellPress,2003:8.)加强各成员合作,在多边框架下加强商标保护,制止冒牌行为已经成为各成员一致接受的GATT回合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有效的商标注册制度无疑对制止冒牌行为、保护注册商标所有权的商标专用权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以注册制度作为商标权利获得与保护的基本条件自然成为谈判各方都采纳的商标保护基础制度。GATT运行机制的积极效果
尽管GATT只是掌管货物贸易的准国际组织,其运行机制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GATT经过多轮贸易谈判,在协调统一各国贸易管理法制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而与此同时在商标注册国际协调领域,由于巴黎公约对成员国独立保护权利的过分保护,导致巴黎公约所包含实体规则的范围狭小,新规则产生缓慢迟滞,也促使发达国家放弃了借助巴黎公约提高商标国际保护水准的做法。马德里体系下的商标国际注册制度的构建与发展始终都未能摆脱寻求注册国的国内法律制约,无法有效保障商标跨国注册权利获得的确定性。此外,GATT因其具有独树一帜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因而在运行后的几十年里,在有效维护国际贸易秩序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相比于WIPO体制的局限性,GATT运行机制的有效性也让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决定将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嫁接到GATT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