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稻花香商标侵权纠纷案案件评析之四
(四)争议商标属于一审第三人恶意抢注的违法商标,依法应予撤销
1992年,上诉人就以“稻花香”为字号成立湖北三峡稻花香酒厂,后组建为稻花香集团,下属公司均以“稻花香”为字号并注册了“稻花香”商标,生产“稻花香”调味品、酒、食品等系列产品。为打造“稻花香”这一品牌,上诉人优化管理、提升技术品质并投入巨额广告费用,在国家领导亲切关怀和公司员工的努力下,“稻花香”产品在一审第三人恶意抢注之前便已畅销包括一审第三人所在的浙江省在内的全国20多个省200多个大中城市,“稻花香”已成为品质与信誉的保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与信赖。2000年初,上诉人商标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2005年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案上诉人的引证商标“稻花香”并非公共词汇,经上诉人于1992年挖掘创立并经十几年的推广和使用已经具有了商标的专用权,具有了极强显著性和特殊的意义,就好比“长城”商标一样,“长城”尽管属于全中国的一个公共词汇,但经过中粮集团的数十年经营,便具有了商标的专用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护。
但一审第三人在已明知上诉人就“稻花香”商标相关权利的前提下,却于2002年5月7日申请注册了与上诉人“稻花香”商标及公司字号“稻花香”文字内容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随后又抢注第3550691号“稻花香”啤酒商标、第3550693号“稻花香”咖啡饮料、茶等商标,均被商标局驳回,这分明是意欲非法搭借上诉人商标卓越品质与信誉的恶意抢注行为,一审判决本应依据法律规定撤销该恶意抢注的争议商标。判断是否为恶意注册,要看其行为与结果:首先,“稻花香”没有图形,只有文字,注册之前只要一查就知道是否已被人注册,从1992年开始,上诉人就开始使用“稻花香”商标及名称,1998年就申请注册,且在一审第三人所在地的浙江省已广泛销售,不存在一审第三人申请注册时不知道上诉人湖北稻花香商标存在的可能性;其次,从营口中院的证明来看,一审第三人通过不法手段取得假判决书伪造驰名商标,是明显的恶意。再次,义乌稻花香自2008年开始,大肆宣扬自己是经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直到现在,一审第三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仍在2009年10月7日的郑州糖酒会上大肆虚假宣传其伪造的驰名商标,误导欺骗消费者。因此,一审第三人是恶意注册并使用稻花香商标,争议商标依法应予撤销。
湖北稻花香是以白酒产业为龙头,集绿色食品、调味品、食品饮料等循环经济产业为一体配套发展的“中国大型工业企业”,拥有28家成员企业,7 000多名员工,其中三峡库区移民400人、四川震区灾民165人,公司目前每年在广告上的宣传投入均超过3亿元人民币,仅在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投入每年就超过9 000万元以上,2008年公司完成产值38亿元,创利税3. 5亿元,2009年公司将完成产值55亿元,创利税6亿元,综合经济实力位居全国白酒行业第四位,多次获得国家级荣誉和奖励。公司董事长蔡宏柱作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因其湖北稻花香为社会所作出的卓越贡献,多次受到国家领导人高度关注,其中包括温家宝总理和习近平副主席的亲切接见和高度赞扬。一审第三人为搭借上诉人公司稻花香商标卓越品质与信誉,恶意抢注与上诉人公司驰名商标文字内容完全一致的“稻花香”商标,其违法注册的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一审第三人伪造法院判决书、妨碍司法公正,商评委裁定及法院判决违背程序正义并基于对本案事实错误的认定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如果该裁决不被依法纠正,一审第三人非法注册的商标将因此拥有“合法”外衣,上诉人公司亦将遭受无法弥补的侵害与损失。商评委和一审法院不仅对一审第三人损害我公司在先权利、不正当竞争恶意注册的行为不加制止,反而均作出错误的裁判维持该争议商标的注册,该裁定和判决无法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如果争议商标继续得以维持,将严重挫伤权利人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损害企业诚信和市场公信力,违背了法律追求公平、公正的目的,违背了商标法鼓励和提倡的诚实信用的精神,也将严重扭曲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助长社会上存在的不正当恶意抢注之风!为此,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裁定,并责令商评委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办理后的思考
湖北稻花香集团八年品牌维权路,艰辛曲折,作为二审代理人,对这件离奇的商标纠纷案件有三大拍案惊奇:一大惊奇,程序离奇,浙江义乌稻花香超出举证期限长达五年之久提交证据;二大惊奇,浙江义乌稻花香竟然使用伪造的法院判决书作为证据;三大惊奇,假判决书竟然骗过了商评委和北京市一中院,其造假手段达到了新的层次,对于代理人的办案思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