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fCO商标争议案简介
深圳市旺利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利泰公司”)于1998年9月21日申请获取“NIfCO”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核定使用在纽扣、扣件等商品上。日本株式会社尼富考(以下简称“尼富考”或“第三人”)于2003年9月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该注册商标侵犯其著作权、在先使用权以及旺利泰公司不正当注册,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商评委受理申请后认定,旺利泰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了尼富考对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在先使用权,驳回尼富考关于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并于2006年3月8日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旺利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撤销商评委裁定的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8日作出驳回旺利泰公司诉讼请求的裁定,旺利泰公司依法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经终审审理,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旺利泰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一、二审诉讼阶段都始终坚持自己没有恶意注册商标,更不存在不正当注册的行为,并对第三人对该商标是否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在先权提出质疑,更对商评委关于证据的采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出质疑。但是该种质疑、答辩均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采纳。因此,借该案件的争论焦点问题,对商标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予以综合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