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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历史(4)
    2001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认定美国杜邦公司的“ DUPONT”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他人将该商标作为域名注册的一审判决。这是中国司法机关认定和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的第一个案例。
    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十三条明确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形式: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002年9月15日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认定方式又进一步予以明确。这意味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部分内容经修改与完善后已被纳入到行政法规之中。
    200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作出规定。该《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废除了1996年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重新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从总体上讲,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在程序上更加完善,可操作性更强,更加公平、公正、透明,对商标所有人更加有利。
    2008年6月5日,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国务院制定下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贯彻落实《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驰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9年4月21日制定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也对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受理进行了具体化规定。
    现行《商标法》目前正在修订的过程中,据称相关方面有意将“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侵权认定标准改为“相同或者近似”标准若上述修改意见最终获得通过,则实际上放宽了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给予了驰名商标更大强度的保护。
    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由无到有、由弱到强的过程,随着经济的发展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广,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法规越来越严密,制度也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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