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类型
只要侵权人使用商标的行为进入了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内,就可以判定这种行为侵害了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对于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危害程度是不同的,因此有必要好好探讨一下侵权行为究竟有哪些类型。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把商标侵权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生产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4)复制、摹仿、翻译商标使用人未在中国注册的知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致使混淆的;
5)复制、摹仿、翻译商标注册人的知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6)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7)将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将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标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2)销售商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
1)故意更改、掉换经销商品上的商标;
2)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者商标侵权商品仍然销售。
如果销售商销售的商品有合法的来源,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证据,可以要求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
1)更改、掉换商标被当场查获的;
2)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3)进货渠道不正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
4)会计凭证弄虚作假;
5)案后转移、销毁物证;
6)故意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
(3)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
1)伪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
2)擅自制造商标标识,包括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或超过授权范围而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非法销售商标标识的行为
1)销售他人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2)销售他人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5)为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也属于商标侵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