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在判断某种使用行为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侵权时,首先要明确商标的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这个范围主要是指商标权人依法请求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制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商标,以保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相对于普通商标而言,驰名商标的影响力更大,对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意味着优良的商品品质和较高的企业信誉;对驰名商标所有权人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广泛的市场占有率和巨大的经济利益。正是由于这原因,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更容易招致假冒、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基于《商标法》第十三条展开。该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外,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义务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使驰名商标的专用权,超越本国范围,在世界大部分国家都享有得到保护的垄断权。
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已相当广阔,不但在国内得到保护,也在其他国家得到保护;不但对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也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不但在相同或者相类似商品上得到保护,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在不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得到保护;同时,禁止侵权的范围也囊括了大部分借助驰名商标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