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的行政案件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内容是: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第一条第项的内容是: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商标纠纷的行政案件管辖有两类,一类是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起诉案件的管辖;另一类是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案件管辖。
(1)对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起诉的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现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案件的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除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均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遇有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自由裁定具体行政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