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责任人
侵权产品进入市场是通过生产、运输、流通等各个环节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有一系列的人参与。《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侵权的责任人主要包括下列人员:①生产侵权商品者;②销售侵权商品者;③为侵权商品提供运输、仓储者,等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是侵权产品的源头,没有他们的生产行为,侵权产就不可能流入市场,生产者要承担主要责任。
侵权商品的销售者不是当然地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者构成商标侵权,因为销售商具有审查商品来源的义务,因此,销售商是否为明知是可以判断的。如果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属于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销售者又不能说出其正当的进货渠道,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货,就有理由判断销售者属于法律规定的“明知”。如果销售商确实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只要把因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驰名商标专用权人即可。
为侵权商品提供运输、仓储等人同销售者一样,以其主要上明知或应知所运输或仓储的相关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