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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商标异议
    《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通过对《商标法》有关商标异议规定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商标法》对于商标异议在四个方面作出了规范。
    (1)异议对象。异议对象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了的商标。这明,对尚未公告的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和未注册的商标不能提出异议。
    (2)提出异议的时限。限定在自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即使是曾经被异议但经商评委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可提出异议的期限也没有重新计算,仍然是初审公告的三个月内。在这里应当注意是,同一主体不得以相同的理由重复提起异议。
    (3)提出异议的主体。“任何人”是一个极宽泛的概念,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但“任何人”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首先,必须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异议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颁证机构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次,提出商标异议但被驳回的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审也没有向法院起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异议时不被受理。
    (4)提出异议的内容。《商标法》并没有就异议内容作出限制性规定,这说明“任何人”可以就任何原因向某一公告期内的商标提起异议。实务中存在有些恶意异议人出于其他目的提出异议,并因其恶意提出异议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造成损失,但法律并不因此而剥夺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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