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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
    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首先,虽然在表述方式上存在细微的差异,但大多数学者对于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的具体内容达成了共识,即标示来源功能是“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使用不同的商标,特定的商标总是和特定的经营对象联系在一起。有商标做媒介,经营者可以让消费者认清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其次,法学界普遍认为“标示来源功能”是商标最原始、最基本的功能。有学者认为,商标最基本的作用是标示出处,在商标正常发挥“标示来源功能”的基础上,商标才能够发挥保障商品质量功能、广告功能和表彰商品的用户功能。
    再次,“标示来源功能”与识别功能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有学者认为,识别功能“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识”。实际上按照该观点,识别功能不仅包括“识别来源功能”还包括区别功能。也有学者提出“标示来源的功能实际上内在地包含了识别功能”。还有学者认为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角度不同,“如果说区别的作用是从生产经营者的角度来说的,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的”。
    最后,对于“标示来源功能”,不再要求商标所指示的来源是单一的、明确的。有学者就认为,“在这方面,消费者甚至不必要知道某一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名称,而只要知道该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一特定的提供者就可以了”。实际上,随着商标授权制度、特许经营、国际并购的发生,使用同一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可能来自不同的生产者、经营者,其与消费者的联系也日益疏远,原来的“相同商标所表彰的商品,应当具有相同来源”在事实上已经不再具有普遍意义。同样是“特仑苏”牛奶,并不一定都是在呼和浩特生产的,很有可能是在齐齐哈尔生产的,还有可能是在银川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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