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私权宗旨
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商标专用权及消费者利益,以促进工商企业之正常发展,特制定本法。”该条开宗明义揭示“商标法”制定的直接目的和间接目的。“其直接目的固在于商标专用权之取得与保护,而终极之目标则在于消费者利益之保护……故商标制度实具有保障公益与私益之双重目的。”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条同样也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从该条文对立法宗旨的阐述来看,对于商标而言专用权虽然是其重要目标,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消费者不被误导,不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而承认商标权利人“收获”商标所带来的“商誉积累”,也是为了激励商标权利人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或服务。
从国外立法来看,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还肩负着维护公共利益,推动公平竞争的使命。正如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发布的《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所指出的:不管对知识产权釆取什么措辞,我们更倾向于把知识产权当成一种公共政策的工具,它将特权授予个人或单位应当完全是为了产生更大的公共利益。而在美国,知识产权的立法依据都来自于美国《联邦宪法》。具体来说,美国法律对于专利权和版权予以保护的依据是美国的《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即“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从该条文的规定来看,法律对于两种权利进行保护的首要目的是具有“公共性”的,而并不是首先考虑权利人的私人利益。而美国联邦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则来源于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第3项的“商业贸易条款”,即授权国会在管理与国外、州际贸易时通过立法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也就是说,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与维护贸易秩序有着密切联系,也正是因为如此,直到今天还是有很多美国学者,依然将商标法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部分。由此可见,从各国商标立法宗旨来看,商标法实际上都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有序市场经济为最终目标的,权利人的私人利益并不是商标法首要保护的对象,因而忽视商标专用权的公共属性,将其简单地视为私权的观点是欠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