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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商标显著性的强弱作为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内容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2001年的《商标法》在第14条中就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4个方面的因素。在该条第5项中还规定了“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也意味着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4个因素,还可以保护其他因素。
    2005年出台的《商标审理标准》认为,认定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应当视个案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列举。在《商标审理标准》第3.3条所列举的证据中,绝大多数证据都与商标的知名度有关,并未涉及商标的显著性的问题。
    小编认为,应当借鉴美国《兰汉姆法案》第1125条的规定,将商标显著性的强弱程度作为判定驰名商标的首要因素。强商标不仅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更重要的是它往往具有很强的商标显著性。商标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它的强弱程度决定着商标的命运。商标不仅标示着商品的来源,而且还代表着来源企业的良好声誉和品质保证,正是来源企业的良好声誉和品质保证深刻影响着商标的知名度。
    一个企业如果生产的产品质量没有保证,即便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广告宣传,也只会是昙花一现。但是,来源企业的商业声誉和品质保证的信息只有借助于一定的符号才能传递给相关的消费者所选择符号的识别能力和区别能力直接影响着商标是否能够富有效率地传递上述信息。商标显著性强意味着该商标能够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通过商标能够与相同商品区别开来。因此,在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应当首先考虑商标显著性的强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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