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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法院在商标案件中对于词典解释的认定
    在美国法院,对于词典的解释是否能够作为商标显著性认定的标准存在很多的争议。 The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美国传统字典》)认为:“字典中的定义恰当贴切地表明文字对于公众的一般意义和含义。”在美国,词典和其他出版物通常被作为证据使用,它们对词语的叙述并不是道听途说的,而是对词语的叙述和说明,在词典中对词语的非商标使用通常被作为不具有显著性的证据。但是该证据的意义应当被限制在这样的事实上,即“出版物并不是一直关注合理的商标使用,并且作者对于该词语是描述性的或是一个商标的认识是不具有约束力的”。一些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时,参考了商标在词典中的解释,如果该商标属于“通用名称”,就很可能会作出是“弱”商标的判断,这是不符合逻辑的,一个词语在通常使用中的含义和词语在词典中的含义是否存在差异是值得怀疑的。使用该词语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并不一定遍及全国,并不一定都有实力通过公共平台进行广告宣传,消费者对于一个词语商标的认识和使用是一个过程,对于该商标的显著性在很多消费者的头脑中是模糊不清的。一些具有强大力量的商标在词典中可能会以“通用名称”的方式出现,例如,贝壳、骆驼和苹果,它们固有的强显著性来源于它们是任意性商标,当分别应用在汽油、烟草和电脑上时,它们的“第二含义”依然强大,因为它们被消费者作为商标所广泛认知。
    美国很多法院也认识到在证据上过分依赖词典是存在问题的。在Boston duck tours lp v. Super Duck Tours LLC,一案中,当初审法院将对“ Duck tours”(鸭子旅游)的界定建立在对词典定义的分析之上,并宣布因为“观光旅游的双重性”该词语并非是通用名称的时候,美国第一巡回法院撤销了初步禁令。第一巡回法院严厉批评了地区法院忽视了下列所有内容:(1)对消费者的调查;(2)该词语在媒体出版物中的使用;(3)工业竞争者中的使用;(4)交易人证词中对该词语的关注;(5)原告对该词语的使用。由于忽视了这些信息来源,初审法院忽视了 DUKWS(发“ Ducks”的音)的重要性,该词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用于指军用水路两栖汽车,并被原告用在旅行车上。
    美国第三巡回法院在 Berner Intern.Corp.v. Mars sales co.一案中指出,词典“可能没有反映词语在购买特定相关产品的消费者中的含义”。另外个词语写入词典是迟于该词语的公共使用的,写入词典所反映的是词典编撰学上的判断和可能曲解词语含义或意义的编辑。美国第五巡回法院在Enrique Bernat F.S.A.v. Guadalajara Inc.,案件也持相同的观点。
    美国的商标复审委在 Continental Airlines inc.v. United Air Lines Inc.案中也曾对词典作为证明商标显著性证据的合理性作出评价,对于“ETicket”商标,商标复审委认为它应当属于通用名称,虽然没有收录到词典中,但“没有词典是完整的或及时更新的,也无法及时完美跟踪市场语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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