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词典对于词语的分类判断词语商标的显著性
(1)形容词与描述性标志
一方面,一些形容词用作商标并不具有“描述性”特征。例如,词语“永久”属于形容词,有“永远、长久”之意,实际上任何自行车都有使用期限,因而将“永久”用在自行车上,借助一定的联想,人们会将该商标解释为“质量上乘,长久使用”之意,因此按照商标显著性的分类应当属于暗示性商标,而并不属于描述性标志。另一方面,一些形容词的显著性根据所修饰名词的不同而发生着变化。按照词典的解释,“光滑”是指“物体表面平滑;不粗糙”,并举例示范为“皮肤光滑、大理石的桌面很光滑”。由此可见,如果“光滑”作为商标使用在大理石产品或护肤产品上就属于描述性的,但如果使用到照明产品上就不属于描述性的。
(2)名词与通用名称
首先,应当承认,词典中的很多名词确实属于商标显著性的“通用名称”。例如“可乐”一词,词典解释为:“一种饮料,用可乐果树的籽实为原料加工配置而成,含二氧化碳,不含酒精,味甜,呈棕色。也指其他类似的饮料。[英cola]”在上述解释中,第一句就指出可乐是“一种饮料”,因而非常清楚地说明了“可乐”一词在消费者脑海中就是指一种通用名称,并不具有显著性,而将上述解释作为驳回申请人的对“可乐”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说是十分恰当的。
其次,各种名词成为“通用名称”的可能性是存在差异的。在词典中的名词种类繁多,指代对象各异,指代生活中真实存在事物的名词成为“通用名称的可能性较大,而并不指代具体存在的事物的名词成为“通用名称”的可能性就较小。而在指代一种属种类别中,越是分类精细、越是专业,该名词成为“通用名称”的可能性就越大,例如按照词典的解释,“昆虫”是指:“节肢动物的纲,身体分头、胸、腹三部。”“可怜虫”是指“称可怜的人(含鄙视意)”,世界上实际上并不存在“可怜虫”,只有“可怜的人”,因此与“昆虫”相比,“可怜虫”如果用作商标是不可能成为“通用名称”的;但“昆虫”与更加专业的词语“节肢动物”相比,后者成为“通用名称”的可能性更大。最后,在词典中还存在着大量的名词,需要根据使用的背景情况作出个案判断。尤其是该词语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种类与该词语的显著性判断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苹果”作为一种水果,如果用在电子设备上就属于“任意性”商标,但如果使用在“苹果酱”、“苹果醋”商品上就属于“描述性”商标又例如,“青稞”作为“大麦的一种”,如果用在肥皂或服装上就属于“任意性”商标,但如果使用在“糌粑”、“青稞酒”上就属于“描述性”商标。如果该“名词”是对该商品的原料、材料、成分或者是对该商品功能、质量的直接描述,那么该“名词”就很可能属于不具有显著性的“描述性”标识,只有证明该词语通过使用具有了标示商品来源的“第二含义”,才能取得获得显著性。
(3)动词与商标淡化
与形容词、名词相比,使用动词的商标较少,但也有“淘宝”(电子商务)、启力”(饮料)、“人人乐”(零售业)、“白加黑”(人用药品)、“如意”(电视机)等。其中除“如意”一词词典进行了解释,其他词语为商标专用权人独创,并没有被字典所收录。但在现实生活中,商标的动词化使用趋势正在不断加强,这点尤其存在于新型的网络产业中,如“ google”商标本来是一个显著性很强的臆造词语,但《韦氏大学词典》、《牛津英语辞典》纷纷收录首字母为大写的Google”,并将其解释为“使用 google搜索引擎,在国际互联网上获得信息”,从而引发学界对于由此可能引发商标淡化危机的讨论。我国现行的商标立法还没有引入反淡化制度,但值得反思的是随着网络电子商务的普及,“淘宝”商标已经成为普通消费者通过网络选择、购买商品的普通动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来有字典将其作为动词收录,“淘宝”商标可能会像“阿司匹林”、“邦迪”商标那样丧失显著性,成为一种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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