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取得的法律原则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有关行政程序是商标案例研讨的基础知识。首先阐释商标注册申请相关的行政程序,包括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核准注册前的商标异议程序;不服商标局决定的复审程序;核准注册后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等。此外,本文还附带讨论注册商标的行政管理问题,包括注册商标的撤销和注销,以及注册商标许可和转让的行政管理制度等。
商标权取得的法律原则
我国商标权取得不实行先使用原则,因为依据先使用而确定商标权归属存在显著的制度缺陷,即缺乏商事活动需要的可预期性。首先,商标使用是既成事实,常有地域局限,经使用而获得的商标权应受地域限制。一旦企业经营扩张超出本地,各地相同或类似标志的使用人之间很容易发生权益冲突。法律所作出的折中解决方案必定限制此种商标权,尽量避免由此产生的消费者混淆(参见《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2款:“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以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竟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乘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样一来,企业难以充分有效地开拓全国大市场。其次,商标使用是既成事实,总限定于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经使用而获得的商标权也就应限定于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之上。为此,企业难以有效地拟定经营计划,利用商标为新商品或服务开拓市场。最后,商标使用是既成事实,总限定于特定的标志。然而,商标的构成要素和商品外观的构成要素相同,同时并存在于商品之上,常常难以向竞争对手昭示权益的对象。即便商家标注“商标”或“TM”字样,也容易引起误解倘若“冰露”矿泉水瓶贴不载明“冰露,是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则在“冰露”二字右下角标注“商标”并不能清晰地表明“冰露”二字已被用作商标。市场竟争者可以合理地认为“冰露矿物质水”或者新冰露”是商标。上海南京路上,“吴良材眼镜公司”竖向店招在“吴良”二字是右下角、“材”字右上角标注注册商标的标识,企图表明“吴良材”三字为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但实际上容易使人误解“吴良”二字为注册商标,或者“材眼镜”三字是注册商标。而且,企业往往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使用不同商标于不同商品或服务之上,不同企业也可能交错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总之,根据商标使用而事后确定商标权当事人需要花费巨资收集众多证据证明自己享有商标权,而市场竞争者又不能事前清楚地知道商标权的主体和权利边界。这种制度的成本显然非常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