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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申请日的确定及优先权
    先申请原则之下,“申请日”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以商标局受理为条件。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依照以下规则确定: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然而,递交日在先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法律上未必就是在先申请。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商标法承认“优先权”,故优先权日可取代“递交日”而视为“申请日”。根据优先权事由不同,可分为“申请优先权”和“展览优先权”。《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同种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此为“申请优先权”。
    为要求优先权,外国第一次申请根据该国法律必须构成正常国内申请( regular national filing),也即是说依照该国法律足以取得申请日。至于此外国申请随后的命运如何,都不影响在后的中国申请,即便其为申请人撤回或被外国商标局驳回。为要求优先权,商标注册申请人还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做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外国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成功主张优先权的法律效力在于,第三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自外国第次申请之后六个月内)的任何行为(包括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商标使用行为等)都不具有对抗享有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的法律效力。此商标申请人得根据优先权日,“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享受优先权,即这些商标注册申请在法律上视为优先权日(第一次商标注册申请提出之日)提出。任何人在优先权日后,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之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都应当予以驳回。
    “展览优先权”的法律效力类似于申请优先权。《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巴黎公约》第十一条仅要求成员国对展览会所展示商品的工业产权予以临时保护( temporaryprotection),而没有规定具体保护形式。就所展商品所涉技术发明,我国专利法采取宽限期保护模式,即合规展览不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而对于所展商品所涉商标,我国商标法采取优先权保护模式)。为要求此种优先权,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做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此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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