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400电话
  • 微网小程序
  • AI电话机器人
  • 电商代运营
  • 全 部 栏 目

    企业400电话 网络优化推广 AI电话机器人 呼叫中心 网站建设 商标✡知产 微网小程序 电商运营 彩铃•短信 增值拓展业务
    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商标共有协议
    承接:良子健身商标纠纷案
    我国承认商标共有制度。《商标法》第五条(同《商标法》2001第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我国商标法不反对注册商标共有。故,本案中,史英建、朱国凡等七人签订协议书,约定所有协议人共同使用“良子”商标,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不违法。
    当然,这个协议并非没有法律瑕疵。他们还约定,十家店可以“自由发展既然它们都使用“良子”商标,消费者非常可能混淆服务来源,或至少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实际生活中,的确不少人不知道诸多“良子”店之间的真实关系。为此,本案的上述协议有故意欺骗消费者之嫌。这十家店“自由发展”,则“良子”商标不再识别单一的服务来源,而是多个服务来源。故而,承认商标共有的国家多要求商标共有人应当达成商标使用协议,管理控制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使共有商标实际发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作用,从而保证相关商品或服务来源单一性和一致性。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共有商标协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禁止,或属于权利滥用,可致相关商标权失效。

    上一篇:商标共存协议的证据效力(2)
    下一篇:近似商标形成相互区分的稳定市场格局
  • 相关文章
  • 

    © 2016-2020 巨人网络通讯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ICP备15040257号-8

    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商标共有协议 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