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产生与发展史简介(2)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速度进一步加快,更趋于完善。一系列相关的条约、组织相继问世,其中最重要的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是一个致力于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作品的国际组织,1967年7月14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1974年12月该组织成为联合国16个机构之一,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2014年4月成员国达187个。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主要职能是通过国家间的合作加强对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各个方面的24项条约,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
1970年6月19日缔约国签约组成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即《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1978年6月1日在最初的18个缔约国开始实施。PCT对专利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和提供特殊的技术服务,简化了同时在几个国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使其更为有效和经济,到2012年6月,缔约方总数达145个国家,中国于1993年8月2日加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简称TRIPS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是目前唯一由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管辖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其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了新的标准与制度,保护范围最广、内容最丰富、保护水平最高、制约力最强。2001年12月10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该协议对我国生效。中国1980年成立了专利局,1998年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了三次修改,一是不断改进完善以符合国情的发展变化,二是要与不断发展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接轨。
我国实行知识产权制度很晚,发展的速度很快,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并且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的工作体系和执法保护体系。2008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公布,从国家发展的战略角度对知识产权事业提出了要求和部署。
从历史看,大国的崛起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从全球看,现代化建设离不开知识产权。中国企业只有不断提高自己创造、应用、保护、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才能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才能不辱中华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