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类型
一、知识产权的国外分类
在国外,通常把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版权(也称为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也称为工业所有权)。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域名权等。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1970年生效并于1979年作出修正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第二条第八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国内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六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
理论上,通常认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品种权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广义的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包括(狭义的)著作权、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又称为“著作经济权”,是指作者通过某种形式(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邻接权,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顾名思义,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具体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在我国,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
商业秘密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商号权与商标权不同,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企业的商号权不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地理标志权是指为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确定的或规定的附着在来源特定地区的特定商品上的权利。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获得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巴黎公约中也规定了原产地名称、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反不正当竞争问题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所以一般不应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当然,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不仅使知识产权的内涵更加丰富,而且使知识产权的外延不断拓展。例如,版面设计、专有技术等都正在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因此,知识产权是一种动态的、范围不断扩大的权利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