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意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意义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第七条规定:“软件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这些规定表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与是否取得著作权没有必然关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非强制性规定,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但是,在信息化时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是软件作品取得有效保护的基础:
1.著作权登记是拥有知识产权的有力证明
软件由一系列的代码组成,称为源代码,其可以无限制地复制。软件著作权所保护的是源代码,一般认为谁持有源代码,谁就是著作权人。但由于源代码的可复制性,决定了原始与复制件难以区分,并进而导致难以区分著作权人。如果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将成为初步的权利证明。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著作权登记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并将使软件作品价值倍增。在进行软件企业认证(双软认证)、高新企业认证、创新基金、种子基金等国家科技项目申报时,著作权登记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2.著作权登记是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3.著作权登记是企业税收优惠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国家对已经登记的软件将会予以重点保护,并享受有关税收、知识产权、融资、进出口、人才吸引等若干的优惠政策。
4.著作权登记是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各地方也有类似的规定。而计算机软件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即是权利人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作为技术评估依据。
5.著作权登记是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表明,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登记证书。
6.著作权登记是维护提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前提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软件著作权纠纷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它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