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要内容
1.公约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项目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科学发现;
工业品外观设计;
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制止不正当竞争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2.公约确立了知识产权组织职责和机构
2. 1职责
《公约》第4条规定:“为了实现第3条所述宗旨,本组织通过其适当机构并根据各联盟的权限:(1)促进旨在便利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协调各国在该领域内立法的措施的发展;(2)执行巴黎联盟、与该联盟有联系的各专门联盟以及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3)可以同意担任或参加任何其他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4)鼓励缔结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5)对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内请求法律-技术援助的国家给予合作;(6)收集并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从事并促进该领域内的研究,并公布这些研究的成果;(7)维持有助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服务机构,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供这方面的注册以及有关注册的公开资料;(8)采取以一切其他的适当行动。”
2. 2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四个主要领导机构: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和国际局。总部设在日内瓦。
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中参加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每3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总干事召集。每一个国家在大会上应有一票表决权,弃权不作投票计算。大会成员国的半数应构成法定人数。总干事根据协调委员会或大会1 / 4成员国的请求召集特别会议。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国家,并且只能以一个国家的名义投票。已参加本公约,但不是任一联盟的成员的国家应允许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的会议。会议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举行。
成员国会议,由本公约成员国组成,不论它们是否是任一联盟的成员国。每一成员国在本会议中应有一票表决权。成员国的1 / 3构成法定人数,会议应以2 / 3多数票作出决议。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国家,并且只能以一个国家的名义投票。本会议的例会,由总干事召集,会期及会议地点与大会相同。本会议应由总干事根据多数成员国的请求召集举行。其主要任务是:讨论知识产权领域内普遍关心的事项,并且得在尊重各联盟权限和自主的条件下就这些事项通过建议;通过本会议的两年预算;在本会议预算的限度内,制定两年法律-技术援助计划;通过对本公约的修订案;决定应允许哪些非本组织成员的国家、哪些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可作为观察员参加其会议;行使其他适合于本公约的职权。协调委员会,既是一个咨询机构,又是大会和成员国会议的执行机构,设立的目的是保证各联盟之间的合作。该组织由担任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或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委员或兼任两执行委员会的本公约当事国组成。协调委员会每一年举行一次,由总干事召开。协调委员会的特别会议或根据总干事倡议,或应协调委员会主席的请求,或协调委员会1 / 4成员的请求而召集。一名代表只能代表一个国家,并且只能以一个国家的名义投票。协调委员会委员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国际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其秘书处,其首脑称总干事,每任不少于6年。总干事应拟定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并起草工作活动定期报告;任命工作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和组织工作,但无表决权。总干事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的性质应是纯粹国际性的。
除了上述内容外,该公约还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资格、结构、职权与决策、财务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特点
与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同,该公约是为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而缔结的“组织性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1974年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下的专门机构之一,负责管理知识产权事务,该组织是目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最重要、参加国多、影响较大的国际组织。其职能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4条有明确的规定:“1.促进旨在便利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协调各国在该领域内立法的措施的发展;2.执行巴黎联盟、与该联盟有联系的各专门联盟以及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3.可以同意担任或参见任何其他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的行政事务;4.鼓励缔结旨在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定;5.对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内请求法律-技术援助的国家给予合作;6.收集并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从事并促进该领域内的研究,并公布这些研究的成果;7.维持有助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服务机构,在适当情况下,提供这方面的注册以及有关注册的公开资料;8.采取一切其他的适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