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评价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签订,标志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从此,知识产权组织就承担起在世界范围内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任务,由此也标志着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形成。这一方面表现为,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为代表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或公约已经构建起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意味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协调主体的诞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当今世界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协调机构。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12条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拥有了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在法定条件下,其享有为实现该组织的宗旨和法定权限的权利能力;也可以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从而使得该组织、官员和一切成员国的代表享有为完成其宗旨和行使其职权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权。
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世界上唯一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可以说,继《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签署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标志着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形成,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从国内保护走向完全国际化保护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