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今天,我们已经知道,财产分为两大类,即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财产权也相应地分为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对物的财产权称为有形财产权或物权;对智力成果的财产权称为无形财产权或准物权。有形财产包括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和动产(如汽车、家具、家用电器、衣服等)。所以,有的学者把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相应地将财产权分为动产财产权、不动产财产权和知识财产权。从民法学的角度看,民事权利共有以下几个方面:物权(含所有权及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债权、人身权和准物权即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不是物权,但与物权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可以准用物权的一些性质来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将其定义为:“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法学词典》定义为:“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指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可见,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即 知识 财 产 权,是 从 法 律 上 确 认 和 保 护 人 们(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精神)领域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产品”)所享有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载。
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其中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权又称为工业产权。如图11所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规定,“知识产权”包括: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明的权利;
(5)关于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关于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部分第1条中所指的知识产权范围如下:
(1)著作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承认的一种财产权。目前,世界上除极少数国家以外,大都在不同程度上给予承认,并制定了有关法律予以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这些权利一经法律确定,即具有排他性,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其他人不经权利人的同意均不能使用这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否则就是侵犯专有权的违法行为。一项发明、一个商标或一部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占权只能授予一次,权利人充分享有对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通过使用、处分智力成果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商品流通,可以转让和继承,权利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费用。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实质内容是相同的,但专用权的形式、内容和保护程序有别于物权,其他人不能因相同的发明、商标、著作获得法律的保护。物权则不同,完全一样的物品,其所有者的财产权都成立,互不排斥,互不干扰。
(2)地域性。就是指一国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的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在没有专门条约规定的情况下,对其他国家不产生法律效力,因而在外国就得不到保护。物权则不然,如某人对一辆汽车的所有权,不会因该汽车随该人移到另一国家而被取消。
(3)时间性。法律规定的期限一经届满,知识产权就自行终止。这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物权没有法定有效期的限制。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20年至50年,有的国家规定了较短或更长的保护期,个别国家对著名作品(如英国对牛津、剑桥等六所大学的某些教科书)永久保护。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的期限,一般为15年至20年。商标法也规定了商标权的期限(我国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10年,英国为7年),到期后通常可以续展。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意义在于,在法定的期限内,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期限届满后,智力成果就成为社会公共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
(4)人身权和财产权并保。法律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不仅在于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因该智力成果的使用、转让、许可等获得收益,还在于权利人对该智力成果享有的永久的人身权,如署名权等等。但对专有技术(knowhow)或商业秘密(Tradesecret)都是例外,虽然人们普遍认为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但其特性与上述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明显不同。这将在后面进一步介绍。
2.就知识产权的客体来讲,一般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无形性。知识产权客体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无形性”。这一特点把它们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对于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一台电视,作为有形财产,其所有人行使权利转卖它、出借它或出租它,标的均是该电视本身,即该有形物本身。一项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其所有人行使权利转让它时,标的可能是制造某种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也可能是销售某种专利产品的“销售权”,却不是专利产品本身。
由于无形,使得这种标的所有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的使用人,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可能“货许三家”或“一女两嫁”。一幢房产的所有人,不可能把他的财产权标的同时卖给两个分别独立的买主,而一项专利权的所有人,则有可能把他的专利权同时卖给两个(乃至两个以上)不同的买主。
“无形”这一特点,给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及知识产权贸易,带来了比有形财产在相同情况下复杂得多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技术和技术载体是完全不同但又容易混淆的问题。如:甲用乙的技术造了一台设备卖给了丙,价格为30万元,甲应赔乙多少钱呢?显然这个侵权数额不仅仅是30万元的问题,而要结合技术本身综合考虑。
(2)可复制性。知识产权之所以能成为某种财产权,是因为这些权利被利用后,能够体现在一定产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复制活动上。也就是说,这种权利的客体一般可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复制。作者的思想如果不体现在可复制的手稿上、录音上,就不成为一种财产权了。别人不可能因直接利用了他的“思想”而发生侵权。对专利权人也是一样,他的专利技术必须能体现在可复制的产品上,或是制造某种产品的新方法,或是新产品本身。没有这些有形物,专利权人也无从判断何为“侵权”。
可复制性把知识产权与科学原理、理论知识相区别。科学理论的创始人不能像知识产权人那样,对自己的理论“专有”,不能要求其他人经其同意后方可借助他的理论去思考和处理问题。虽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把“科学发现”作为知识产权内容之一,但人们一般理解这仅包括作为第一个发现者享有的精神权利,而不是如专利权人或著作权所有人享有的那种控制权或独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