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虽然起步晚,但是发展速度比较快,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949年10月—1980年。在这一时期内,我们仿照前苏联的做法,公民及单位的智力成果属于国家所有,不承认个人的发明创造的私有权利。对公民或单位的智力成果,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无偿地使用。对商标进行着不完全的保护。可以说,这一时期是知识产权的荒漠,工业产权、著作权这些知识产权的概念在国人的头脑中几乎是空白。
1980年—1992年。这一时期,我们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自觉地按照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适时地颁布了若干重要的知识产权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并申请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加入书,并成为其会员国。这些做法是任何一个国家在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中的自觉行动。1992年—1994年。
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及此后达成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谅解备忘录》,使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跃跨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立法的先进国家行列。这期间,我们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分别申请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日内瓦国际唱片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公约。
1994年以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日益广泛和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趋势,特别是适应WTO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需求,我国在2000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1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使得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日益完善,并为知识产权保护逐渐与国际接轨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