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的评价
《TRIPS协议》从根本上变革了以《伯尔尼公约》和《巴黎公约》为主导的国际版权和专利制度长期以来注重协调的传统,扩张并在实体和程序上统一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
1. TRIPS协议的意义
“不论从TRIPS所涉及范围还是条约义务力度上,都是谈判开始时全然没有料到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作用和影响也是大多数参加谈判的代表所始料未及的,它标志着一个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纪元的开始。
其积极意义:(1)该协定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公约,其本身即是新国际贸易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以推进经济全球化与立法一体化为主要目标。例如,引入最惠国待遇原则。(2)该协定构建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它不是就某一具体知识产权保护所缔结的国际公约,它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是迄今为止构建知识产权体系最为完整、健全的一部国际公约。(3)该协定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从其内容来看,无论是保护标准还是保护期限,基本上顾及和参照了发达国家的要求和做法。(4)该协定强化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
2. TRIPS协议的缺失
(1)TRIPS协议在价值取向方面与国际人权公约存在差异。
(2)TRIPS协议在实体条款方面与其他国际公约存在分歧。
(3)TRIPS协议第7条所提出的目标能否实现存在质疑。
(4)TRIPS协议第8条与该协议其他要求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对立关系。
有学者评价:“在发达国家日益强调保护本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马车正承载着自愿或者不自愿的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所倡导的制度标准的驾驭下,朝着国际化的方向不知疲倦地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