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雏形
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1474年有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威尼斯共和国制定的《专利法》;1709年产生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英国的《安娜法》;1803年产生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法国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法的法律》。由此可见,国内知识产权制度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的,它实际上是科学技术与文化产业化、商品化的产物。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使知识产权成为依各国法律确定的一种私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种地域性不利于整个人类科学技术与文化的发展,可以说国际知识产权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而形成的一种国际法律制度。
这种国际法律制度最初是以双边协定的形式出现的。例如在版权领域,意大利于1843年分别与奥地利和法国签订了双边保护协定,法国也于19世纪中叶分别与英国、比利时等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保护协定。1883年,在巴黎召开了一次外交会议。会议结束时,最终通过并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11个国家在这个公约上签了字。1884年7月7日,公约正式生效时,英国、突尼斯和厄瓜多尔也加入进来,使得最初的成员国成为14个。巴黎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它的生效标志着工业产权保护国际协调的开始。《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版权领域的第一个,同时也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国际条约。1886年9月,由英国、法国、瑞士、比利时、意大利、德国、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突尼斯等10个国家发起,缔结了该公约。到1887年9月除利比里亚外,9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因此,公约于同年的12月开始生效。至此,覆盖工业产权和版权这两大知识产权主要领域的国际保护体系,正式宣告成立,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
从巴黎公约缔约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①缔结新的国际条约,增加新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范;②修订已缔结的国际条约,更新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范;③推动更广泛地接受现存条约,扩大它们适用的地域范围。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所确立的国民优先待遇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都能够接受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既不要求法律的一致性,也没有要求适用外国法的麻烦,只是要求每个国家在自己的领土内适用本国的法律,不分外国人还是本国人。这种尊重各国法律有很大差异的原则大大促进了公约地域范围的扩大,促进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