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药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
如今,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未能包容中药等传统药物。在WTO所推动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一直扮演着强势文化开路者的角色。从乌拉圭回合的引入,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发达国家按照自己的文化特色及知识结构构建了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这一框架使发达国家有效地将自己的知识上升为受法律保护的特种资源和生产要素,来参与全球范围的资源配置而充分获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遗产却未能在某种立法的框架下资源化。
在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际上的药品专利是针对化学药品而建立的,发达国家经过几百年为其具有优势的知识(如西药)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保护体系;而对发展中国家具有优势的知识形态———传统知识而言,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中均没有详尽的、完备的保护体系,对于粗制草药的保护缺乏规定。在这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下,发展中国家仿制发达国家的化学药品愈益困难,而发达国家却可以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草药的有关技术及所发掘的药用生物资源。
广大发展中国家已经强烈地感受到现行WTO游戏规则的严重缺陷,为改变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进行了不懈抗争,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呼吁下,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已被提上日程。在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政府间专门委员会,着手探索有别于现代知识产权的传统知识保护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世界贸易组织也给予了高度重视,2001年多哈会议的部长声明已将传统知识问题列为下一次多边谈判考虑的问题。但是,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实现仍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