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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形成与成熟
    POST TIME:2021-10-23 14:28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形成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组织化是与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形成与发展联系在一起的。在某种意义上来讲,知识产权领域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发展,也是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形成与发展。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国际行政联盟到专门性国际组织的过程。
    为了实施巴黎公约,1883年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为了实施伯尔尼公约,1886年成立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联盟;为了实施马德里协定,1891年成立了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一次外交会议。这次会议修改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以及其他联合国国际局管辖的多边条约的全部行政条款,并于同年7月14日签订了一个新公约,即《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这个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宣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成立。1974年12月,该组织与联合国的协定生效,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当时的15个专门机构之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使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了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职能范围,各联盟的活动可以持续而协调地进行。该组织因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而极大地提高了权威性,在知识产权领域内负起了发展有关国际法的责任。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产生是国际知识产权法发展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它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组织化已具有现代国际法的意义。这一组织化趋势,实际上是现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体现。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成熟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诞生之前,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是由两套不同的国际法律体系分别处理国际事务的。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所管辖公约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主要致力于促进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本身的尊重和保护,并通过鼓励创造性活动和促进技术转让及文艺作品的传播,推动工业和文化的发展,而对国际贸易及其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联却很少涉及。由于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多,有形商品贸易中技术含量迅速增加,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之间有了一种客观的内在联系。可以说TRIPS协议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讨价还价而妥协的产物。尽管它反映了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的利益要求和愿望,但也不能否认它有限度地照顾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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