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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知识产权政策的调整背景
    日本知识产权制度充分调动了体现创新制度环境的三大要素———学界、产业界和政府部门的创新积极性。围绕创新制度环境要素的变化,日本知识产权政策不断调整,从“反专利证策”调整为“亲专利”政策,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日本开始全面提高保护强度,相继出台扩大复数发明申请范围、新增生物、软件等领域的发明专利授予权,强化知识产权执行力度等一系列“亲专利”政策。
    1.日本知识产权政策调整的国际背景
    在日本知识产权政策从弱到强的调整过程中,起初,日本政府和产业界对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存有疑虑,也存在对保护知识产权产生的垄断问题妨害竞争政策的指责,为打消这些顾虑,日本援引并参考了美国的先例。
    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时期的做法就不同于其在19世纪赶超欧洲时期的专利政策。20世纪60年代,美国大力推行、应用反托拉斯法,为研发型小企业的蓬勃发展打下基础。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对美国企业在与日本企业的竞争中失去市场优势这一事实感到震惊,经过反思,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是掌握领先技术的美国企业失败的原因。自此,美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开始从“反专利”转向“亲专利”。而在其国内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在一如既往鼓励技术研发竞争的同时,也允许企业间开展技术研发合作,影响技术开发与交易的专利制度也在这一时期转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发明者权利。美国“亲专利”政策,正如美国宪法明文规定的那样,以社会对保护发明者权利的广泛诉求为背景,同时也反映出美国医药产业、娱乐业和IT产业较强的竞争力和知识产权保护对这些产业的重要意义。美国“亲专利”政策的阶段性事件包括:1980年通过贝赫-多尔法案,1982年设置CAFC机构(集中处理有关专利纠纷的二审裁决) ,通过专利局和法院的设置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1995年实施WTO / TRIPS协定。这些美国前所未有的“亲专利”政策,被认为是对提升美国产业竞争力作出贡献的制度性改革。表现为:实施“亲专利”政策的报告是在1985年里根政府执政后,提交审议的。政策实施后,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IT行业的迅速崛起带动美国经济增长,被称为“新经济”。在生物技术领域,依托转基因专利等新技术发展起来的风险投资企业迅速成长为美国的龙头企业。许多IT和生物技术领域的新兴企业都发端于大学,被认为是贝赫-多尔法案发挥作用的体现,该法案允许大学持有专利,并力促其向私营部门进行技术转让。CAFC设置后,在集中受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二审裁决的过程中,将此前不同的审判标准统一起来,通过提高审判结果的可预见性,来提高专利价值。尽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执行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但是在统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发展中的重要性的认识,具有一定的意义。因此,20世纪80年代日本强化知识产权制度的举措是以外部干涉和日本国内技术水平大幅提升为背景的。
    2.日本知识产权政策调整的内因
    二战后,日本为促进经济复苏,积极从美国和欧洲引进制造业技术,加以改良,生产出价格低廉的高品质产品,扩大出口取得经济高速增长,正是这一模式提升了日本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日本在世界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该模式的发展局限性越来越明显。首先,美国在日本的竞争压力下,退出制造业,转而发展IT、生物技术等高科技产业和金融服务业,自冷战结束后,美国将日本视为经济竞争对手,日本依靠美国技术的做法变得更加困难;而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东亚各国借助廉价劳动力的优势,在制造领域的竞争力迅速提高,而日本陷入泡沫经济崩溃后的经济低迷期。当然,日本经济疲弱,产业竞争力下降,既是“泡沫经济”崩溃后的结果,从长期看,也与全球产业结构的变化有关。日本迫切需要改变技术改良型的发展方式,创建新的增长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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