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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制定背景
    知识产权基本法是一部有关知识产权及其基本理念界定和知识产权对策框架的法律,于2002年秋季由日本特别国会会议审议通过。日本正是依据该法律设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制定各项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知识产权战略总部以日本政府为直接领导,总部部长由首相直接担任,官房长官以及科学技术、文化科学和经济产业部门的大臣担任副部长,其他部门的大臣以及有见地的知名人士担任成员。
    根据日本内阁府的说明,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总部的意图在于改变知识产权政策的决策程序,打破以往条块分割的局面。日本版权制度和专利制度由各部级机构分别管辖,没有各部委之间的合作,知识产权制度改革不能顺利进行;而如果任由各具体监管部门制定对策措施,只能够小幅修正制度细枝末节的措施,不能从整体出发把握大局,无法改变既得利益集团的固有做法,推进新的改革措施。鉴于当今的国际环境瞬息万变,日本政府意识到,如果日本国内的制度改革无法跟上世界技术的变化速度,日本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将持续衰退,一再失去商机。基于此,日本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总部,以便转换决策的组织体制。在新的组织形式下,重大制度变革由总部统一制定规划,在统一的大框架下,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各部委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措施。
    分析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制定背景,可以发现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总部的设立有其合理性,对于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是必要的。此前,在日本推行行政改革后(2000年),日本内阁府的功能得到强化,可以针对跨部委的政策进行综合考虑并加以调整,可是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的制定需要专业知识,需要企业、律师、知识产权专家共同参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需要政治上的支持。从行政程序上看,日本各部委在发出指示前,需要日本首相同意。设立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后,日本首相亲自担任部长。这样,在法律框架得以完善并且取得专家和首相的首肯后,知识产权战略就可以在政府主导下得以推行,实施诸多原本难以实现的政策措施。日本自2003年7月开始,每年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规划。规划出台后,对于年内可以付诸实施的措施,由日本各部委在当年度执行,对于次年实施的内容提交国会审议,并按照预算要求执行。鉴于日本知识产权总部的成员由内阁全体成员组成,知识产权战略总部的决定与内阁决议具有相同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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